当前,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正在向更大范围、更高层次的目标加速前进;相应的,对国际监管合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2月15日,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2020央视财经论坛暨上市公司峰会上致辞时表示,抓紧推动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加快制度规则与国际最佳实践的深层次对接,助力国内循环与国际循环相互促进。
就在一个多月前的第二届外滩金融峰会上,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表示,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必然要求加强国际监管合作。证监会将始终秉持开放的态度和合作的诚意,主动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国际金融组织的广泛合作,共同推进解决中概股公司审计监管等方面的问题,切实维护各国投资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跨境上市和证券发行中的财务造假行为,维护我国企业国际形象。反对一切人为阻断资本国际循环的行为。
不到两个月的时间,证监会至少两次“点题”国际监管合作。对此,北京利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创始合伙人常春林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随着中国企业参与全球化经济体系程度越来越高,金融科技迅猛发展促使跨境金融服务加速推进,金融业务日益多元化、国际化,金融开放程度不断深化,意味着国际监管合作需要不断加强。与此同时,国际监管合作也是经济金融国际化的必然要求和结果。加强跨境监管合作,有利于建立更加高效跨境执法协作机制,不断完善跨境监管协作的法律基础,帮助我国和境外监管机构达成监管目标,共同保障境内外资本市场互联互通平稳顺利推进。
谈及证监会在加强国际监管合作方面的举措,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向《证券日报》记者梳理道,今年以来,证监会不断加强国际监管合作,与“零容忍”的高压态势齐头并进,严厉打击跨境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各类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譬如,在中概股公司审计监管上,证监会与境外有关市场监管方加强合作;在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多边备忘录等合作框架下,证监会已向多家境外监管机构提供部分境外上市公司相关审计工作底稿等。
“在国际监管合作中,证监会坚持持续对外交流,不断加强跨境监管执法合作,不断增进共识、建立互信。据证监会官网公布的中国证监会与境外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签署的备忘录一览表显示,截至2019年12月份,证监会已与境外64个国家和地区的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签署备忘录。”常春林表示,新证券法中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单列为第一百七十七条。
田利辉进一步介绍,加强跨境监管合作,打击违规违法行为,是提振中国企业的形象和净化国内国际资本市场的必要工作。同时,跨境监管和国际监管合作是制度型开放的关键所在,而制度型开放是我国这一资本大国国际化的重点所在。中国资本市场30年的发展,是一个不断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过程,而国际化是我国实现从资本大国到资本强国的必由之路。
“不过,从目前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的情况来看,亦存在一定的挑战。”常春林认为,我国在金融监管合作中要坚持公正公平的合作原则,立足于国际法基本理论,坚持独立自主、坚持持续交流,以形成更多层面、更广维度、更深层次的国际监管合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