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科技以及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支付方式发生巨大变化,数字货币已成大势所趋。目前,全国正在多地推行数字人民币试点工作。2021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高级法院副院长巩富文提交提案,建议尽快明确数字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在试点的同时注意数字人民币交易信息保护、体系安全建设,以及市场监管工作。
数字人民币,又称“数字货币电子支付”(DC/EP,Digital Currency Electronic Payment),是中国人民银行尚未正式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此前,数字人民币已经过六七年的探索。中国人民银行自2014年成立专门团队开始研究法定数字货币。2017年末,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组织部分商业银行和有关机构共同开展数字人民币体系的研发。2020年8月商务部印发的《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提出,在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及中西部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开展数字人民币试点,先行在深圳、成都、苏州、雄安新区及未来的冬奥场景进行内部封闭试点测试,后续视情扩大到其他地区。
据了解,2020年下半年以来,多地陆续开展数字人民币红包试点。2020年10月,深圳市开展数字人民币红包试点,发放红包1000万元。2020年12月,苏州市开展试点,派发数字人民币红包2000万元。2021年2月,北京市进行数字人民币试点活动,发放1000万元数字人民币红包,鼓励留京人员“就地过年”。同月,成都面向市民发放总计4000万元的数字人民币红包,成为数字人民币消费红包测试活动首次在西部地区进行的试点。
全国试点工作虽在逐步推开,但相关法律法规尚未正式明确数字人民币的法定地位。对此,巩富文建议对《人民银行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人民币的表述进行修改,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包括纸币、硬币和数字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