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时期,我国将进入新发展阶段,推动上市公司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更高质量发展,是在“双循环”下强化资本市场枢纽功能、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内在要求。
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朱建弟建议尽快制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中应结合证券法和公司法,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并购重组、股票质押、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方面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把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行为纳入监管范畴。建立起公司自律、行业监管、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并存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体制,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要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最根本也是最核心的一条,就是围绕ESG可持续发展理念,实现社会价值最大化。”全国人大代表,万丰奥特控股集团党委书记、董事局主席陈爱莲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要严格规范公司控股股东行为,在《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框架下开展相关工作,完善并执行公正透明的绩效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尊重和维护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增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完备的监督监管体系,需要企业进行高度自律,更需要企业自身能够稳健发展。所以,这项工程需要市场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