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5日上午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商务部副部长兼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王受文,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有关负责人介绍《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生效实施国内相关工作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以下为文字实录:
记者:
我们知道,RCEP原产地规则中有一些区别于以往自贸协定的内容,比如区域累积规则、经核准出口商制度,海关总署可否介绍一下为什么会有这些安排?这些安排会给企业带来哪些利好?实施过程中企业还需要注意哪些事情?谢谢。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司长 姜峰:
区域累积规则和经核准出口商制度是RCEP原产地规则当中两项重要的内容。累积规则是指在确定一项产品的原产资格时,可以将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其他成员方的原产材料视为生产国自己的原材料加以累积,从而使出口产品更容易达到关税减让的条件。与双边的自贸协定相比,拥有15个缔约方的RCEP累积规则将进一步降低产品获得关税减让的门槛,更有利于扩大产品出口。举个例子,假如我国的一家工厂生产冰箱出口东盟,生产中使用了韩国的压缩机及其零部件,超过冰箱总机价格的60%,如果适用中国东盟自贸协定,由于没有达到规定的区域价值成份40%的原产地标准,出口东盟不能享受关税减让。但是在RCEP项下,韩国压缩机可以视为区域的原产材料加以累积,出口东盟就可以享受关税减让。
经核准出口商的制度是指能够熟练运用原产地规则的企业,经过海关核准可以自行出具原产地证明,并且享受关税减让的一种制度。一些发达经济体之间签署的自贸协定都不同程度采用了这项制度,降低了企业的成本。在我国已经签署的自贸协定当中,中国-瑞士、中国-冰岛、中国-毛里求斯等自贸协定也采用了这项制度,只是双边的贸易额比较小。RCEP将大规模实施这样一个制度。
总体来说,经核准出口商的制度叠加区域累积规则,将极大地便利RCEP成员方的产业合作和区域供应链的优化,同时也对企业熟练掌握原产地规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海关将面向广大进出口企业做好宣传培训和辅导,也请企业关注相关政策发布,学习运用原产地规则,充分享受关税减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