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财政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进一步发挥财政金融政策合力,综合运用贴息、奖补、分险、增信“组合拳”,引导金融机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实施上市挂牌补助,对申请在境内和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或机构正式受理,给予一次性前期费用补助200万元。对在“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前期费用补助10万元,实现首次股权融资的再给予融资额1%且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在河北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或脱贫县注册的制造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前期费用补助5万元;对在河北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的企业,实现首次股权融资且金额超过100万元(含)的给予融资额1%且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实施首发债券补助,对首次成功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的企业,按融资金额5亿元(含)以下、5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分三档,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发行费用补助。对首次通过河北股权交易所发行可转债融资且债券期限达到2年以上的企业,按不超过融资金额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发行费用补助,补助金额不高于实际发行费用,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实施资产证券化补助,对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沪深交易所、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成功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企业,按发行金额1‰的比例对发生的中介服务费用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年度内不超过200万元。
实施定向贷款贴息,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贴息标准上浮10%。对入选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与信息服务百强、大数据产业发展示范项目、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或项目,按不超过其新增中长期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的30%给予一年期贴息,每家企业或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获得过私募投资尚未上市且估值5亿美元以上的“独角兽”企业或“潜在独角兽”企业,按其新增中长期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的30%给予一年期贴息,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按照国家部署实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对2020年底前发放的符合国家规定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分别按全额和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的50%给予贴息;对2021年起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实施供应链融资奖励,对成交金额增量排名全省前20位的,省级按成交金额的1‰对核心企业给予奖励,每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实施股权投资基金奖励,鼓励各类投资基金采用股权方式投资省内企业,对投资规模达到3000万元、期限满两年(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其实际投资额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实施融资担保奖补,对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机构给予保费补贴,财政补贴后的综合担保费率(向贷款主体收取和财政补贴之和)不超过3%。建立融资再担保风险补偿制度,对纳入省再担保体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监管要求的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损失的,按再担保机构代偿率小于1%(含)、1%-3%(含)、3%-4%(含)分档,分别给予省级再担保机构代偿额100%、80%、60%的风险补偿。
实施贷款风险补偿和保费补贴,支持企业加快科技创新。对纳入《河北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公告目录》的产品,投保经银保监会备案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按不高于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投保企业补贴。
实施金融业务绩效奖励,对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河北省级分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石家庄分行、邮储银行河北省分行存量存贷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按年度贷款增量0.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河北省级分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石家庄分行、邮储银行河北省分行及我省地方法人银行制造业贷款增速高于全省平均增速,且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占其全部贷款比重不低于上年水平的,按年度新增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的1‰给予奖励,每个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实施金融创新奖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公开竞争性评审方式,每年评选10个金融创新项目,每个项目奖励50万元。
实施“政银保”奖补,推动各级政府、银行、保险机构之间的协同创新,省级对新设立专项资金开展“政银保”融资工作的市县给予一次性奖励,市级和原10个深度贫困县奖励300万元,其他县(市)奖励150万元。对市县贴息支出,每年按其支出的30%给予补助,原10个深度贫困县补助比例提高到70%;对市县保费补贴支出按30%给予补助,原10个深度贫困县补助比例提高到80%;对市县贷款风险补偿支出按30%给予补助。
(记者李丽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