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同根同源、同文同种。苏台交流源远流长,既是特色,更是优势。昨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对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促进条例(草案)》。据悉,该《条例(草案)》是全国对台工作领域创制性的地方立法,积极回应了台湾同胞在创业、就业、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合理诉求。
《条例(草案)》共四十二条,结合苏台交流合作实际,借鉴兄弟省区市创新做法,以向台湾同胞提供与本省居民同等待遇、促进经济文化全方位交流合作为主线,在国家和省保护台湾同胞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重点围绕促进经济交流合作、文化交流合作、吸引台湾青年来苏交流合作等方面作了规定,其中还嵌入了台湾居民居住证制度相关规定。
在经济交流合作方面,《条例(草案)》规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参与国家战略、主导或参与制(修)订标准、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设立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申报研究项目、开展科技成果产业化、扩大再投资、企业用地,以及发展乡村产业、开展农业合作等方面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也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省发起设立或者参与设立金融组织;苏台两地投资机构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依规联合设立两岸产业投资基金。在文化交流合作方面,则鼓励台湾文化艺术团体、个人参与本省举办的文化艺术活动,鼓励台湾同胞参与本省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的制作等,并支持苏台两地旅游界、红十字会等慈善公益组织等各界加强合作。
对于领取了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同胞来说,《条例(草案)》也将带来工作、生活等方面的诸多便利。比如,明确规定持有居住证的台湾同胞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3项权利;享受教育、就业、卫生、文化体育、社会保障、法律援助等7项基本公共服务;享受办理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办理金融业务、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住宿旅馆、乘坐交通运输工具等9项便利。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草案)》还专门规定持有居住证的台湾同胞,可以与居住地居民同等享受购房、住房保障待遇。
(记者 洪姝翌)